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第五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建设和完善农村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在有条件且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村庄,建设和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将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在位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外且人口较多的村庄,推进村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在人口较少的村庄推进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村污水实行集中处理的,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