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第四章 垃圾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建筑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处置场。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