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第四章 垃圾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清运;(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垃圾遗撒、污水滴漏;(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转运点(房)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