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清运;

(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垃圾遗撒、污水滴漏;

(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转运点(房)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