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第三章 农田防护林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田防护林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