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运行、管护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