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机构和自然人管理。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