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犬只免疫、检疫和防疫监管,犬只疫情的监测与控制;

(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植入与监管;

(三)犬只诊疗活动监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