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犬只免疫、检疫和防疫监管,犬只疫情的监测与控制;(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植入与监管;(三)犬只诊疗活动监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