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养犬登记;(二)捕捉无主犬;(三)捕杀狂犬、疑似狂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职责,可以委托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