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

(二)捕捉无主犬;

(三)捕杀狂犬、疑似狂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职责,可以委托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