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运行和维护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二)收容、留检、救助、处置犬只;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