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运行和维护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二)收容、留检、救助、处置犬只;(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