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限养区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无主犬的捕捉和狂犬、疑似狂犬的捕杀。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