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限养区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无主犬的捕捉和狂犬、疑似狂犬的捕杀。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