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养犬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的犬只送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进行检疫,不得隐匿、转移伤人犬只。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