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限养区内,因犬只生育超过限养数量或者其他原因不符合登记条件,不能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