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限养区内单位不得饲养犬只,确因工作或护卫需要必须养犬的,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树立明显的养犬标志,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并进行登记。

限养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养犬必要性用途说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犬只专门管理人身份证明;

(五)饲养犬只专门场所和设施的证明;

(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