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限养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限养区内个人因导盲、导听、扶助等助残需要的,可以饲养必要数量的犬只,可以饲养大型犬,在登记时应当提供养犬人残疾人证和犬只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