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限养区内单位不得饲养犬只,确因工作或护卫需要必须养犬的,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树立明显的养犬标志,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并进行登记。
限养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养犬必要性用途说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犬只专门管理人身份证明;
(五)饲养犬只专门场所和设施的证明;
(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