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调解养犬纠纷。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可以依法制定文明养犬公约,规范、引导本区域内养犬行为。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