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协助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团体协助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