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法治宣传、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和家庭美德教育,反对家庭暴力。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的公益宣传和教育引导,强化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向幼儿、学生及其监护人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提高幼儿、学生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