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将家庭美德、婚姻法律知识和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家庭辅导的内容,告知婚姻当事人反家庭暴力的权利义务和救济途径。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针对家庭暴力加强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向当事人和公众释法说理,普及、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