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实行社会共治。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举报人、报案人、证人的信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