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反家庭暴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信息统计和培训工作;

(二)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计划,研究和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协调、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联动;

(四)对反家庭暴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