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加害人违反告诫书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