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强迫申请人申请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发现被申请人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