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三十二条有效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强迫申请人申请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发现被申请人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