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