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三十一条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在单位等应当协助执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当事人情况;(二)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三)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