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七条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分为一般人身安全保护令和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确认受害人曾经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确认受害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紧迫危险,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