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六条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