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出警记录、告诫书和伤情鉴定意见、诊疗记录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