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安排专业人员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加害人提供心理辅导,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一)因家庭暴力造成较重侵害后果的;(二)加害人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三)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四)未成年人虽未直接遭受家庭暴力,但目睹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