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违反告诫书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告诫书具体式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统一规定。

对予以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件,由公安机关自受理家庭暴力报案之日起七十二小时内出具。公安机关应向加害人宣读告诫书内容,并由加害人在告诫书上签名。加害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及有关档案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