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其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记录存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