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五条有效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一)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二)情节较轻但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的;(四)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出具告诫书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