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并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水、排污等设施。

鼓励、引导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街区或者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或者在指定的区域(路段)、时段经营。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集中生产经营场所、街区建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