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遵循诚信原则和社会公德,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等应当加强对进场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管理,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