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作出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