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