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有效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食品摊贩备案卡以及相关申请文书格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印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