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其登记或者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对其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