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