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食品摊贩第二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申请在划定区域(路段)进行经营的,根据划定区域(路段)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申请摊位数量多于实际划定的摊位数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