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食品摊贩第二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并在听取周边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路段),确定经营时段。食品摊贩经营点应当与垃圾场、公共厕所、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直线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