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小餐饮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核发小餐饮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小餐饮登记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小餐饮登记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