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小餐饮第十八条有效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