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容貌和环境卫生秩序第三十五条有效绿化美化水域堤岸;保持城乡水域、水体畅通、清洁;保持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完好、整洁。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河道、堤岸、附属设施进行建设、开展经营、堆放物品等;(二)向河道、堤岸、附属设施抛撒、倾倒垃圾;(三)在河道、堤岸、附属设施宰杀畜禽;(四)其他擅自占用或者造成河道、堤岸、附属设施污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