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容貌和环境卫生秩序第十八条有效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市政设施或者占用、挖掘街道、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