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城区、集镇临街以及公路临路建(构)筑物应当保持立面完好、整洁,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公共绿地、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采光(通风)通道及窗外等区域不得违章搭建,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城乡容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店招、匾额、标识、标牌、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图案清晰、文字规范、完整清洁、安全牢固、内容健康。

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