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立法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依据和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等情况。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