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发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市人民政府公报、保山日报、保山人大网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