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在30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于公布后10日内将公告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文本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9日